通常,標準化工作存在的問題無非是“缺經費、缺技術、缺人才”,而保障措施或政策建議,往往是“加強宣貫、配套政策、培育人才、落實考核”這樣的“萬能公式”。然而,團體標準作為新生事物,團體標準化工作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雖然同樣存在“三缺”,但簡單地用萬能公式無法有效解決問題。筆者提出七個方面,供大家參考。
一、在工作機制方面,應充分發揮標準化聯席會議機制的作用,而不僅僅是標準化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主管部門的工作
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相關主管部門至少有三個維度,一是作為社會團體主管部門的民政部門,二是作為標準化主管部門的市場監管部門,三是社會團體所在行業的主管部門(有時,行業主管部門同時也是前兩者之中的某一個),這其中,社會團體和標準化主管部門的作用往往在明處,行業主管部門則在暗處。事實上,由于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業發展的促進、監督和管理功能,對于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方向性和系統性更為重要。
調研中發現,由于行業主管部門對社會團體的團體標準化工作提出了一些不符合標準化原理或相關規定的要求(如發布單位署名、標準所有權以及標準內容和格式等),使得社會團體在具體工作中成了“三夾板”而左右為難。
因此,在工作機制方面,應充分發揮現有的標準化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團體標準是促進行業發展的有效工具,應由社會團體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所在行業主管部門三者共同聯動協作,缺一不可。
二、在概念認識方面,對推行團體標準基本目的和要求的認識還需要進一步加強,避免團體標準成為另一種“政府標準”
團體標準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獲得行業廣泛應用等特質得到了廣泛認同,然而團體標準“被政府采信”卻得到了最高的認同度,這是一種誤解。團體標準的初衷,并非是去替代政府標準(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而是“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以及“充分反映各相關方的共同需求”。社會團體對于上述推行團體標準的目的和要求,還需進一步加強認識,這也是主管部門加強宣貫應予以關注的重點。
三、在宣貫培訓方面,面向更廣大的社會團體提供更具針對性和指導意義的團體標準化宣貫培訓,而不是“政策宣貫+GB/T1.1培訓”
首先,是擴大宣貫范圍。但這種范圍擴大是有針對性的,而不是漫無目的的,主要針對尚未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以及已經開展但未制定發布團體標準的兩類社會團體。建議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這兩類社會團體分類施策,對第一類社會團體進行針對性宣貫,使其知曉團體標準化工作意義和作用;對第二類社會團體了解其實際困難,開展點對點“技術指導送上門”工作。如果爭取這些對團體標準持中間觀望態度的社會團體,那么制定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隊伍還將進一步擴大。
其次,是提質宣貫內容。團體標準宣貫不應簡單套用傳統標準化宣貫的模式和內容。通過調研發現,社會團體對于政策的泛泛宣傳已經不感興趣,并認為“政策宣貫+GB/T1.1培訓”對其指導意義不大,過多面上內容的宣貫甚至引起反感和抵觸,適得其反。
因此,在宣貫工作中,應結合團體標準特性和社會團體需求,注重團體標準化的機構和制度建設、標準制定實施、整體工作流程等,提供更多干貨。
四、在人才培養方面,培育更多既懂專業又懂技術的專兼職標準化人才
社會團體本身就經常面臨人手捉襟見肘的局面,而既懂本專業又懂標準化專業,且愿意投身的技術人才更是少之又少,“一專多能”“趕鴨子上架”等情況屢見不鮮。破解上述難題,一方面是鼓勵社會團體在內部及其成員單位中培養自有人才,必要時可由政府組織或補貼開展培訓,這些人才屬于既懂本專業又懂標準化專業的復合型人才,應當成為工作主力。
同時,還應利用第三方專業機構,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為社會團體提供上門技術服務,與社團自有人才一起組成內外結合、跨專業融合的團體標準化專業隊伍,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其最終目的,還是將社團自有技術人才通過實踐培養成兼具標準化知識技能的復合型人才。
五、在標準質量方面,規范制定和科學評估并重,進一步提升團體標準質量
團體標準執行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發布前沒有政府標準那樣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嚴格審評機制,從實踐情況來看,團體標準的質量問題是現實存在且較為突出的問題,有些團體標準甚至含有大量不符合標準化基本原理及相關管理規定的問題,就已公開發布。
建議一方面提升團體標準制定規范性,可由專業機構指導,規范團體標準制定過程,這需要有關部門支持和社會團體配合;另一方面,重視團體標準制定發布后的實施效果評價,這需要主管部門正確引導社會團體建立起團體標準實施后的評價機制,對于團體標準何時評價、如何評價、評價后如何改進,這些需要大量實踐摸索的關鍵環節,僅依靠社會團體自身力量,很難達預期效果,往往被忽略或流于形式,因此還需要專業機構于以專業技術支持。
六、在政策措施方面,進一步優化相關資金扶持政策和工作流程
首先,是進一步優化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資金扶持政策。鑒于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不應把政策扶持簡單理解為加大財政資金投入。
一來在財政資金中,與動輒千萬上億規模的產業扶持資金相比,標準化扶持資金本就極為有限,其中大部分還需要用來支持國、行、地三級標準以及國際標準。
二來團體標準作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求的產物,再用大量政府資金投入,與其基本屬性、定位及作用并不相符。
因此,團體標準化工作的經費問題,還是應該交由市場來解決,需要社會團體在實踐過程中探索團體標準經費市場化的良性循環道路,而不是等靠要政府補貼,這需要在團體標準化框架下,輔之以高超的商業技巧、成熟的商業模式,需要進一步探索。
其次,是進一步優化團體標準國家平臺和地方平臺的部分工作流程,合理引導注冊工作的優先開展。調查中近25%的社會團體并未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注冊社會團體代號。由于該代號一經注冊后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雖然在部分地方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不是前置條件,但不注冊代號極容易導致社會團體擬采用的代號被其他社會團體搶注。這些代號往往是社會團體在運營中被廣泛使用,且被成員單位、社會公眾廣泛認知的代號,甚至類似于注冊商標,如果被迫更改,不僅造成大量修改的工作量和有形成本,給社會團體造成的無形損失更是無法估算。
因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的共同引導,使社會團體優先至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注冊,同時在地方性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設立防錯機制,使得未在全國平臺注冊的社會團體不能在地方性平臺注冊,通過機制引導優先獲取團體標準代號。
七、在技術指導方面,面向廣大社會團體提供覆蓋團體標準全生命周期的標準化專業技術指導
調研中發現,大量社會團體在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伊始,并無系統性策劃,未能根據團體性質和業務特性,設計標準體系,而是根據“什么熱門”或“什么急迫”,缺乏系統性將極大影響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實效和可持續性。
對于團體標準化工作“建機制、立體系、定標準、用標準、評標準”的全生命周期,社會團體都需要專業技術指導,依靠社團自身力量顯然難以實現。這就需要在主管部門支持下,引人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社會團體的標準化專業技術服務進行補貼,而非直接補貼團體標準的制定發布,即“授人魚不如授人以漁”,既突出標準化工作的公益性,也使專業機構工作具有可持續性,又使得社會團體在工作推進中有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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